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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

实施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限行管理政策,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4月15日起,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执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一系列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获得CCC认证。销售企业因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未取得CCC认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应向消费者承担退货等民事责任。


三、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必须具备营业执照、产品进货凭证、进出货台帐、产品说明书、CCC认证证书、正规开票记录及进货发票。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新国标实施后,继续对快递、外卖、抢修等民生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实施备案管理,对已经备案的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或者特行企业已向厂家定购符合旧国标且还未实施备案纳管的特殊行业电动自行车(凭借定购合同在2019年5月15日前完成备案纳管),施行过渡期管理政策,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补发过渡期管理标识(过渡期限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公布)。备案纳管电动自行车不受限行措施约束,可在全市道路通行,并按照非机动车实施管理。


五、新国标实施后,特殊行业企业应当率先购买、使用符合新国标且具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申报备案纳管,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补发正式登记号牌,可长期使用。备案纳管电动自行车不受限行措施约束,可在全市道路通行,并按照非机动车实施管理。


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应当带头使用符合新国标且具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2019年4月15日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使用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二轮车。


七、待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前,非特殊行业电动二轮车管理政策延续我市限行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政府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后,按新规定要求执行。


九、本通告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9年4月15日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难题,现将该通告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微博、微信评论区留言、门户网站等形式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反映或提交。


1、电子邮箱:szsylb@126.com;

2、办公室电话:

0755-82778980(工作时间);

3、传真:83198145

4、新浪微博@深圳交警 

5、深圳交警微信公众号评论区留言;

6、市公安交警局网站“民意征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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